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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论丨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

※发布时间:2018-12-10 5:33:34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当代中国人的水准得到了普遍提高,但现实生活中不行为时有发生,行为缺乏。解决领域的突出问题,依靠教育和自然是必要的选择,同时也要有更为直接有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,以更为有力的法律措施对者进行规制、处罚,对者进行激励、励。习总指出:“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纽带,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基础。”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既是建设的要求也是建设的要求,是对者的更罚和对者的更高。

  培育和核心价值观,有效整合社会意识,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、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的重要途径,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。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条就将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”作为基本原则,并在诸多条款中增加体现我国优秀传统的内容,如其中关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宽容,是传统美德在民具体规则中的体现。今年全国通过的修正案,将“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提倡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会主义的公德”写任弼时的子女入,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入法提供了根本支持和保障。

  哪些方面的可以入法应该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,从学理上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标准:一是个人的标准,个人的一般属于领域的问题,只有涉及到他人的或利益并对他人构成时,法律才予以;二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标准,不的行为只有产生了损害结果才能用法律加以,如一般的骂人是调整的领域,但是如果,致使他人身心受到较大损害,那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;三是“家长”主义标准,一些严重的不行为虽然只是损害了自己而没有危害他人,但为了人类不受非行为的危害,法律应承担爱护“子女”的“家长”责任;四是特殊领域标准,对社会影响力大的人物,应赋予更高的要求。

  入法并不是将所有的归入法律调整,而是将一些基本和的公共、职业和商业等要求纳入法律进行调整,法律与的分野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遵循,在这一问题上切忌浪漫主义的幻想。因此,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入法的基本限度,入法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得已的无奈选择,并不是入法越多越好。一方面,要注意避免把较高标准入法,那样会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为社会大多数不可企及,最后使难以推进、法律难以实施,如一些国家设立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罪,但在实践中就显得要求过高,不如通过励见义勇为的正向激励更为现实和有效。另一方面,立法也不可过分降低标准,去一味地迎合社会中一部分较低观念者,那样会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对社会的基本准则得不到确认,从而了法律促进、促进文明进步的功用。立法实践中要适时和适度地把控入法问题,精选立法内容,注重把一些基本规范为法律规范,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,推动文明行为、社会诚信、见义勇为、英雄、志愿服务、勤劳节俭、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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