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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22年前被拘期间发生大出血 索赔5亿获赔2千

※发布时间:2015-9-11 20:26:53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事发辽中,前后历时24年,这2162元包括误工损失802元、伙食费60元、雇车费300元及损害抚慰金1000元

  因遭当地法院副院长非法4天,辽中陈女士申请了国家赔偿索赔5亿元。9月10日,记者从沈阳市中级获悉,经审理,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陈女士800余元误工损失。

  1993年

  事发:讨说法起纠纷被

  陈女士是辽中县一名个体业户。1991年,陈女士因纠纷被他人起诉告到了法院,法院审理判决陈女士承担相应责任。对此,陈女士一直不服,多次寻找法院相关人员要求给予答复。

  1993年5月13日,陈女士再次来到法院,要求时任辽中法院副院长的杨某予以答复,并与杨某发生口角。杨某以审判人员为由,批准对陈女士作出的决定,对陈女士15日。

  当天,陈女士被送往审查所。1993年5月17日,陈女士在所出现大出血症状。当日,辽中法院决定对陈女士解除。陈女士实际被4天。

  2014年

  不服:遭非法索赔5亿

  此后,陈女士踏上了之。2002年1月16日,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,认定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,利用职权对明知是的而予以非法,是一种非法行为,但因系在工作当中,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可不视为犯罪,决定对杨某不起诉。

  陈女士不服,向检察院。2002年12月17日,检察院作出刑事复查决定书,维持不起诉决定。

  2014年8月12日,陈女士向辽中县申请国家赔偿,请求赔偿人身财产直接损失1亿元,市场经营停业直接损失1亿元,子女中学失学影响工作分配直接损失2亿元,造成损失、名誉损失及导致法院受理13起案件全部驳回的各项经济损失1亿元,共计5亿元。

  2015年

  结果:法院最终判赔两千多

  辽中县审理认为,辽中法院决定对陈女士的行为,已被检察院确认为“是一种非法行为”,且是在工作当中行使的公,因此应对陈女士予以赔偿,决定赔偿陈女士被4天的误工损失802元、伙食费60元、雇车费300元及支付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对于其他损失,因所直接造成,陈女士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,辽中县不予赔偿。

  2015年3月16日,陈女士不服向沈阳市中级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,仍索赔5亿元。沈阳市中级赔偿委员会认为,辽中法院对陈女士司法4天已被检察机关认定为非法行为,故应当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,赔偿陈女士侵身赔偿金及损害抚慰金。

  关于陈女士要求赔偿身体大出血、停业23年、子女失学误业及其它损失5亿元的请求,因辽中县司法并没有对陈女士的身体造成,陈女士在期间身体出现大出血症状并不是辽中法院造成的。因此,辽中法院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其要求赔偿停业23年的损失、子女失学误业等损失,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范围,故不予支持。最终,沈阳市中级赔偿委员会决定,维持辽中县赔偿决定,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2162元。(记者 王立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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